印光法師文鈔三編卷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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復如岑師代友人問書

  所問略為說之,不能暢敘。
  (一)既有佛堂,彼何須又在寮房供佛。今人多半是粗心浮氣,殿堂上尚肆無忌憚。正念誦禮拜時,尚敢出下氣,則寮房之放肆,更不堪言。若寮房供佛,當作大雄寶殿想,或可少招罪過。否則其功甚少,其過無量。每見高座法師,尚不以出下氣為罪,而於念誦時竟敢行之,況悠悠泛泛之學人乎。座下所說,乃於無可設法中,與彼作一方便,當以在殿禮拜,為免招罪過之第一法。
  (二)觀想之法,亦非全靠外相。如以外相為事,則報化本是一體,又何有報化相礙之處。譬如人子見盛服之父母,與見常服之父母,並不作此是彼非,彼是此非之想。其人觀佛,作此種執相之見,若非自夸工夫,便是固執不通。此種人,久久或致著魔,非真修行之士也。
  (三)像之可以供可以存者,供之或存之。其不能供不能存者,焚化之。毀像焚經,罪極深重,此約可供可存者說。若不可供不可存者,亦執此義,則成褻瀆。譬如人子於父母生時,必須設法令其安全。於父母亡後,必須設法為之埋藏。若不明理之愚人,見人埋藏父母以為行孝,則將欲以活父母而埋藏之而盡孝。或見人供養父母以為孝,遂對已死之父母,仍依平日供養之儀供養之。二者皆非真孝也。經像之不能讀不能供者,固當焚化之。然不可作平常字紙化,必須另設化器,嚴以防守,不令灰飛余處。以其灰取而裝於極密致之布袋中,又加以淨沙或淨石,俾入水即沉,不致漂於兩岸。有過海者,到深處投之海中,或大江深處則可,小溝小河斷不可投。如是行者,是為如法。若不加沙石,決定漂至兩傍,仍成褻瀆,其罪非小。而穢石穢磚,切不可用。
  (四)阿彌陀佛四十八願,豈有不救苦厄之事。觀音菩薩隨機示導,豈有不接引生西之理。念佛人臨終親見佛及聖眾親垂接引,何得此種死執著。果如是,則佛也不足為佛,菩薩也不足為菩薩矣。生西當以信願為本,若遇危險念觀音,有信願命終決定生西方。或只專一念彌陀,有苦厄亦必解脫。古書所載,難更仆數。今於塵勞中則事事圓通,於修持中則事事死執,不當圓通而妄圓通,不當執著而死執著,此苦海之所以長沸,輪回所以無息也。作此見者,直同小兒,如是之人,何足與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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