印光法師文鈔三編卷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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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段執政書

  夙欽盛德,灼具正知。現國主之身,行如來之事。護持佛法,功德難量。逖聽下風,莫名歡贊。乃聞近日內務部將應薛京兆尹之請,頒布寺產登記條例。山野愚見,竊謂不可。夫苛法擾民,仁者不為。況寺廟財產,所以供養三寶,實為眾生福田,尤非尋常可比。民國十年修正管理寺廟條例文中,明載與普通人民受同等保護。既曰同等,豈宜別訂苛條。且以宗教言之,似亦不應稍有歧視。乃今所擬登記條例,專屬寺產,而不及教會財產,甚非所以示政令之大公也。查前頒管理寺廟條例中,又云寺廟財產,當向地方官廳登記。雖未明定登記之法,然既言各宗教與普通人民同受保護,則當然與民產登記事同一例。明文已見,何庸更由內部重行頒定,致與前令抵觸。為特不避冒昧,上瀆鈞聽。懇請廣運慈心,迅予飭部將是項建議取銷,以免苛擾。深仁厚澤,寧惟緇流感戴不忘。一切諸佛,當亦同聲贊善也。無任迫切待命之至。
                 僧諦閑印光謹啟
附復函
   逕啟者,奉執政發下來函一件,內稱內務部將應薛京兆尹之請,頒布寺產登記條例,懇請飭部取消等情。奉批,查止等因。除函內務部外,特此函復,即希慧照。   
臨時執政府秘書廳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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